梁丽事件: 后媒体时代法治建设的新标本

作者:刘长锋2009-06-1806:41:51发布于:博客中国分类:时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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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丽事件: 后媒体时代法治建设的新标本

作者:刘长锋

从无意中“拣”到价值几百万的珠宝,到突然被拘,可能将被以盗窃罪起诉,甚至可能面临无期乃至死刑的结局。这样的大喜大悲,把一名普通的机场清洁女工一下子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,使得梁丽这个默默无为,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女人,成了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。对于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来说,短时间内冰火两重天的遭遇和变故,无疑是可悲的。但对于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,尤其是在法治建设发展掣肘重重、举步维艰的这样一个特殊时期,梁丽事件却更具标本意义。可以说,无论是一度沸沸扬扬的许霆案,还是如今争议不休的梁丽案,都对当下的司法进程是一个前所未有的考验。而在社会快速转型期,面对物欲的诱惑,人们良知的底线又在哪里?

飞来横财,还是飞来横祸?

走在大街上,与其他普通打工女没有任何区别,如果不是这次的突发事件,也许这个行走在茫茫人海里的女人,与其他许许多多打工女一样,没有一个人会注意到她的存在。但生活就是这样的神奇,一次偶然的事件,就把一个普通打工女推向了大众视野,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。因为这一纯偶然的事件,打工女梁丽必将会在中国司法史上,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,甚至成为一个时代的标志性人物。

作为丈夫的刘建华,怎么也想不明白。在他的眼里,妻子不但是一个勤俭持家的女人,而且是一个拾金不昧的好人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,他举了事发两个星期前的一个例子:梁丽还捡到一个公文包,里面有不少证件和人民币,她急忙赶到商务中心交还给了失主。但现在,他眼里的好妻子,却可能面临盗窃罪的起诉。

根据警方提供的资料显示:2008年12月9日8时20分,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二楼出发大厅,为同事顶班的梁丽在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。当她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,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位女乘客带着一名小孩在嗑瓜子,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,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。过了五六分钟,梁丽第二次来到垃圾桶旁,见到嗑瓜子的两位女乘客带着孩子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,而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。梁丽以为小纸箱是她们丢弃的,左右看看也没有人,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放到清洁车里。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。约9时左右,梁丽来到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旁,对同事曹万义说自己捡到一个纸箱,里面可能是电瓶,委托他将纸箱先放在男性残疾人洗手间内,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。

当天下午4时,梁丽同事曹万义在她出租屋楼下喊,说你捡的东西,人家失主报警了。梁丽告诉曹万义,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。傍晚约6时左右,两个人来到梁丽家,说他们是警察,问她是否捡到一个纸箱。梁丽确认他们真是警察后,就主动从床下拿出那个纸箱交给他们。警察把梁丽一家人带到派出所。机场派出所便衣民警分别在梁丽、曹某、马某处找回了这批纸箱里的黄金。经鉴定,在梁丽处找回的首饰均为足金首饰,总重13599.1克,价值人民币2893922元;在曹某、马某处找回的黄金首饰分别价值106104元和66048元。

至此,警方表示将以盗窃罪刑拘并起诉梁丽,甚至有专家表示,如果盗窃罪罪名成立的话,梁丽将可能面临无期甚至死刑的惩罚。而在舆论圈里,一场口水官司也就此开始,到底是非法占有还是故意盗窃,专家、网民们争论不休。

梁丽与许霆的同与不同

有人以女版许霆来命名梁丽事件,也有人旗帜鲜明地指出,二者绝对不能相提并论。基于最基本的认识问题,网友们以许霆案来比较梁丽案本身并没错,二者确有相似之处。但法律专家们却并不会因为嘈杂的民意而失去理性,他们需要抽丝剥茧地用严格的法理来分析和看待具体问题。也就是说,单纯从法律层面上来看,两案确有本质的区别。

2006年4月21日晚,由山西前到广州打工的许霆,在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某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,本来只想取款100元,由于机器故障,许霆却反复从这台“神奇”的ATM机上取走了5.4万元。当晚与次日凌晨,许霆与其同伴郭安山先后两次,又分别从出故障的取款机上,取走十几万元,并携款潜逃,至2007年5月22日被抓捕归案,时间长达一年之久。此案在社会舆论与法律体系内多方争议与角力之下,于2008年正式宣判,许霆被以盗窃罪判处,受刑5年并被处罚金2万,追缴全部非法所得。

许霆案在具体的案件细节和举证上,争议不是很大。舆论关注更多的是最终的定罪问题。在量刑适用上,检方与社会普遍舆论之间的分歧比较大。也就是说许霆案,在其犯罪事实上,各方是没有多大分歧的。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当初广州中院一审定刑为无期徒刑,社会普遍质疑是否量刑过重?舆论与司法较劲的焦点,就在于量刑适用这个具体的细节上。

而梁丽案,事实的举证本身就雾里看花,很难得出一个比较客观,能为司法部门和公众都能接受的结论,而且同时定性问题与量刑问题也值得探讨。梁丽案件的焦点有两个:一个是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动机问题,一个是量刑适用的问题。梁本人在把失主遗忘在机场的大量珠宝带回家时,她是否意识到其行为是在侵占他人财物?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?显然都难以确定。根据刑法对盗窃罪的构成关于主观要件解释,这个问题一时还无法理清,得出比较让人信服的结论。事情才开始进入司法程序,警方就坚持以盗窃罪认定,而有关“专家”更表示可能会被判处无期乃至死刑。缺乏有力证据和严肃司法审判的仓促表态与断言,很容易给公众造成量刑过重的假象,从而误导了舆论力量。究竟该不该判无期或者死刑,就成了最大的争议焦点,这是后一个问题。

二者的相同之处是都有占有“他人”财物的事实,而在初步的司法调查上,被民意普遍地质疑量刑过重。不同之处是,许霆非法占有的主观动机非常明显。而作为定性关键的动机问题,梁丽事件却是雾里看花,警方、当事人以及社会舆论之间无法达成共识与谅解。也因此,梁丽案比之许霆案更具代表性,也更为棘手、更为复杂。

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学斌博士的眼里,梁丽案“是一个可以写入教科书的经典案例”,其在法律界的意义大于许霆案。他认为梁丽案比许霆案更有普遍意义,也更具争议性。梁丽案件与许霆案件性质和考量的基础不一样,许霆的案件最终之所以得到减轻的处罚,其试金石在于规范责任论下的期待可能性,人们无法过高地期待许霆在巨额金钱面前采取高尚的自制行为;而梁丽的案件,涉及的是刑法中的责任主义。根据责任主义的观点,刑罚的轻重应该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相适应。刑法不可能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根本无法预见的后果承担责任。

假如珠宝没有追回

我们不妨可以做一个假设:如果清洁工梁丽真的拒不交出或者当天就挥霍、转移了这批价值300万的珠宝。那么,当地司法部门将会做出何种司法认定?根据梁丽本人表示愿意主动上交,以及后来配合警方,主动拿出“赃物”的表现,和未经任何司法审判事实,当地司法部门和有关专家就强硬表态,表示将以盗窃罪起诉她,她将面临无期徒刑的惩处。那么,如果真的这批价值超过300万的珠宝无法追回的话,是不是就该以死刑立即执行来判处或者比之更甚的惩罚?这种假设不是没有可能。

让我们来看一组真实的数据:原广东中银开平支行行长佘振东贪污挪用4亿,获刑12年;广东中山市实业发展公司负责人陈满雄挪用公款4.2亿,获刑14年;重庆市委原常委、宣传部长张宗海受贿2亿,获刑15年;红塔集团原董事长褚时健贪污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无期徒刑,而此君已在去年高调出狱重新开办实业。如此等等等等,无论是从犯罪的性质、涉案金额,还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力看,清洁工梁丽连小巫见大巫都算不上。尽管本案尚未进入正式的审理程序,但何以在法律的仓促认定上,却悬殊是如此之大?

其唯一可以让人想到的就是,对于名人、要员的审理,当中有着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。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利益链,使得一些人在司法审判中,尽可能地选择从轻处理。而面对不管是许霆还是梁丽这样毫无任何社会背景,甚至对法律一无所知的普通社会公众来说,司法怎样认定也绝无翻盘的希望和可能,一些执法者为此而必须承担的风险几乎为零。

尽管许霆案已经告诉我们,以网络为主阵地的公民表达,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开始掣肘性地促进司法的尽可能公正。但毕竟这只是一种民间的呼声,其可能会影响到审理的结果,但就目前而言,却绝不会对执法者本身造成深层次的影响,不会对其利益造成哪怕是一丁点儿的损失。所以一些执法者在潜意识里的“强”与“弱”的对比,就不可避免地渗透到对案件的认识与判断中,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定性与审理结果。

民意为何一边倒

以网民为代表的社会舆论力量,简单从“强”与“弱”的鲜明对比上,毫不犹豫地站在他们认为的“弱”势一方,毫不为怪。因为在一个司法常常打擦边球和存有死角的体系下,大多数剥去社会外壳的人,在晚上夜深人静的时候,来到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。大家都会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想象成,或者刻意混迹于假想的最普通的弱者群体。今天他的不幸遭遇,很有可能明天就在你的身上重演。普遍的不信任所产生的担忧,让他们对一切不信任,甚至形成偏执性的质疑一切的态度。

今年初的躲猫猫事件,掀起了全国范围内的打击牢头狱霸行动,但在我看来,其所暴露出来的司法诚信问题,却更不容忽视。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克惠在接受关于“躲猫猫”事件的提问时表示,最高检将在全国范围内对牢头狱霸进行严打,今后还将借助网络和网民力量对不法事件进行长期监督。对于案件前后公布的结论不一致的问题,胡克惠也表示“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最初办案时不细致,偏听偏信的缘故”。

尽管我们无法不对李荞明意外身亡给于极大的关注与同情,但我以为,“躲猫猫”事件的本质,却决不仅仅只是一起简单命案本身。而其之所以能引起广泛的关注,由一起简单的命案演化成为轰动全国的舆论热点,反映出来的是司法部门本身的诚信危机。李荞明的蹊跷身亡的迅速升级,导火索不外乎两个:一是因为当地司法机关给出的解释不但不靠谱,而且非常可笑;一是长期以来不时见诸报端的诸多疑案,让不少人对司法公正本身,养成了条件反射式的质疑态度。

如果我们不健忘,就一定记得湖北高莺莺的迷案,就一定记得阜阳白宫举报人李国福在狱中蹊跷死亡,就一定记得佘祥林的十年冤狱,就一定记得贵州瓮安事件的导火索,就一定记得某地法院一起简单的案件,开庭时间是6月12日,而判决书却在6月4日已经“早产”的怪事。诚如胡副检察长所言:“对于案件前后公布的结论不一致的问题,我认为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最初办案时不细致,偏听偏信的缘故”。但是,有多少“不细致”和“偏听偏信”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?有多少“不细致”和“偏听偏信”在严重削减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?又有多少司法腐败让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失去了基本的信心?

而在同时,一些执法者,或是出于“强”对“弱”的惯性思维,或是出于缺乏应对媒体与社会公众的基本素养,往往在缺乏严肃的司法审判之前,就高调表态、口头定性。甚至有的在司法调查尚未完全展开前,就简单对当事人进行了带有个人偏见的与认识局限的“个人审判”。

对于民意的一边倒,来自体系内的专业人士其实颇有非议。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、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副检察长的黄京平教授认为,现在讨论梁丽到底有罪或者无罪,毫无意义。他甚至不无情绪化地表示:“即便已经能够明确事实,但在判决没有确定之前,最好不要做专业角度的分析。现在很多专家学者,要么是直截了当针对事实,要么是配合这个案子发表意见,但他们指向案件的基础很薄弱,或者偏离法律,或者缺乏实际证据。从某种意义上,媒体和专家也要有一定的自律。”尽管看起来似乎有些道理,但却毫无基本的逻辑可言。社会公众、包括专家的参与,显然是司法本身的争议问题和对大众司法的不信任所致,其目的也不外乎是基于个案来推动司法建设本身的进程。而且司法程序是一个动态的过程,如果坐等司法做出裁决,如果司法不公或者司法失误,把一个无辜的人判处死刑,那么一个生命已经离开了这个世界,再来讨论死刑判处合理不合理,到底该不该,会有多大的现实意义?毫无疑问,其结果只能是造成司法体系的高高在上与一意孤行,司法完全失去舆论监督,公众质疑也难免沦为毫无意义的马后炮。

司法体系如此感性,失去了基本的诚信基础,社会公众与舆论,怎样对司法投不信任票都不足为奇,而倾向性地与司法部门“唱反调”的潜意识也自然难以避免。不管是许霆案,还是梁丽案,网上几乎一边倒的舆论,当然并非毫无道理,其中更深层次的原因一目了然。

有人提到“舆论暴力”的问题,这一点并不是没有先例,国内国外都有。但无论如何,所谓的“舆论暴力”都是可控的。而可控的前提就是司法必须秉持公正客观姿态,保持阳光、透明的程序正义,并且在不触及法律原则和底线的前提下,在司法裁决与量刑裁处中,尽可能地听取社会公众普遍地道德、情感诉求。司法不公的积弊,必定导致“舆论暴力”,而要消除舆论对司法的要挟,还必须从司法本身上找病因。

舆论的感性特点不可否认,如果司法本身能够给出足以让人信服的证据,如果司法能够褪去神秘主义色彩和针对社会公众完全强势的印象,以司法的理性引导舆论的感性,那么所谓的“舆论暴力”,就必定在一个可控的范围,而不是愈演愈烈。

物欲面前,谁能把持自己

不管是许霆案,还是梁丽案,反映出的不仅仅只是一个法律的问题,也更是一个社会道德体系的问题,是一个在经济社会冲击下,在物质欲望的刺激下,能否保有最基本的良知底线的问题。在诱惑面前,你能否把持得住自己,我们不得不这样试问自己。

不管是来自典故里 “志士不饮盗泉之水” 的人格魅力,不管是文化传承中的夜不闭户、路不拾遗的淳朴民风,还是来自体制教育里儿歌所唱的“我在马路边,捡到一分钱”等等,都反复向我们阐释着“君子爱财、取之有道”这样一个最朴素、最简单的道理。

社会物质文明的发达与否,往往可以左右人的欲望和贪念。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短短三十年间,社会物质生活飞跃式发展的这一现实语境中,物欲膨胀,金钱对人的诱惑力与日俱增是毫无疑问的。经济快速发展,人的欲望也跟着急剧膨胀。而尤其是在贫富分化比较大的时候,有了更多可资看齐的对象,一夜暴富、像“先富起来”的少数人一样,过上一掷千金、纸醉金迷的生活,就成了许多人的梦想。其直接的表现就是官员的贪腐问题日益严重。看着富商们醉生梦死的生活,手握大权的部分官员怎能抵挡得住诱惑?自己随便签一个字,打一个电话,甚至使个眼色,别人就主动大把大把地钞票送上门来,这是一件多么惬意的事情,所以很多官员宁愿承担风险,而乐此不疲、前赴后继。

对于缺乏权力资源,又没有经济头脑的很多普通人来说,就是梦想着天上掉馒头、下雨下金砖。面对突如其来、唾手可得的巨额财富,取还是不取?取款机自动给你吐钱出来,几百万的珠宝放在那里没有人要,面对这些让人砰然心动的诱惑,在义与利的权衡与较量中,最终物欲战胜良知,侥幸的心理让理性在瞬间荡然无存。许霆走了第一步,梁丽走了第二步,区别只是许霆走得远一些,而梁丽走得近一些,但二者在本质上并没有多大区别。

小人物能否推动大变革?

后媒体时代的典型特征就是在媒体力量形成立体空间后,一切都将被置于阳光之下,包括公权和司法程序。而后媒体时代的好处就在于,通过越来越透明的信息实时化,使得公众监督不再是一句空话。社会舆论必将越来越多,越来越强烈地要求参与到行政事务与司法建设的具体细节中去。面对强大的舆论力量,行政事务,尤其是司法程序,必须有勇气去展示更多的诚意,尽可能地避免、杜绝司法不公、不透明的现象。对有法理争议的问题,既要坚持原则办事,更要注意听取普遍的民意,戒除罔顾民意、我行我素的高傲姿态。以合理、合法的司法行为,尽可能地消弭民意与法律之间的罅隙,不矫枉过正让法律失去尊严,也不能完全被权势或者某些理性不足的民意所左右,让法律失去可贵的独立品质。

周正龙、杨佳、高莺莺、许霆、梁丽、邓玉娇,一个个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普通人,就是司法进程中一个又一个的活标本。如果历史倒退回最多三十年,那么类似的事件,显然无法进入公众的普遍视野,甚至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。要么就如暗夜里划过的流星,一瞬而过,激不起哪怕是一点点的水花。在缺乏舆论参与的现实里,当事人往往是“孤军作战”,对错是非,一旦定性,则几无翻盘的可能,而当事人也往往因缺乏有力的社会力量支持,导致了司法的“单边主义”行为。后媒体时代,公众力量的普遍参与,强大的舆论监督,使得传统上的司法体制难以再保有绝对的强势地位。当事人不再是“一个人作战”,强大的舆论支持,往往可以与具体的案例结合起来,形成一个可以与司法体制叫板的,势均力敌的对垒阵势。

司法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,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并不为怪。但可以预见的是,随着媒体越来越多越来越强势的参与,执法者们不得不学会小心翼翼行事,不得不学会认真对待法律本身。而无论是具体法律条文的修订,还是庞大复杂的司法建设进程,都不得不向公正、理性、客观的本身靠拢,不得不学会让自身成熟。因为一个毫不起眼的普通人,就完全可以掀起一场强震与风暴,这一点毫无疑问。

本文作者:刘长锋

文本出处:博客中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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